关于社区干部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党员干部的兼职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主要规定与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相关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二、违规兼职的具体情形
未经组织批准兼职:
- 党员干部未经组织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开展工作,无论是否获取报酬,均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
- 即使党员干部的兼职行为得到了组织的批准,但如果除报销工作费用外,还获取了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同样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三、违规兼职的认定与处理
身份职务与是否在职:
- 违规兼职的行为主体不仅限于在职党员干部,还包括退居二线以及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 违规兼职的任职单位不仅限于营利性组织,还包括社会组织等。
处理措施:
- 对于违规兼职的党员干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若存在违规获取额外利益问题,应一并认定为兼职行为,收缴违纪所得。
特殊情形:
- 对于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外兼职是否违规问题,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行业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 例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四、实际案例警示
以罗某为例,其作为公立医院外科科长,违规将个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某药店,并获取报酬。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并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兼职行为规范,不得违规兼职或获取额外利益。
综上所述,社区干部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的行为受到严格规定和限制。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兼职或获取额外利益,以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