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降低其工资或进行降职的。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也不能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或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意味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公司不能因其怀孕而降低。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这一规定为女职工在孕期的权益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保障。
如果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进行了降职降薪的处理,女职工有权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原岗位及工资待遇。如果协商不成,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公司不能随意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女职工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