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调查人拒不承认违纪违法,但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违纪违法行为。
在纪律审查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即使被审查调查人拒不承认违纪违法,但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然可以认定其违纪违法行为。具体来说: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意味着所收集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确保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这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的证据。
不依赖口供:虽然被审查调查人的交代(即口供)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证明力,但并非“证据之王”。即便被审查调查人拒不交代或翻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依然可以认定其违纪违法行为。因此,纪律审查中应破除过分偏重和依赖口供的错误认识。
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组在收集证据时,应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这样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即使被审查调查人拒不承认违纪违法,但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仍然可以认定其违纪违法行为。这一原则确保了纪律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