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的计算,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规的具体问题。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结论前置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企业职工:
详细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如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等)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后的工龄计算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是可以合并计算的,这体现了工龄的连续性。然而,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工龄则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即之前的工龄不再计入。
企业职工
对于企业职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相关复函(如劳办发[1994]376号、劳办发[1995]104号),职工被除名、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后的工龄计算也有明确规定。被除名的职工,其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辞退的职工,辞退前后的工龄同样可以合并计算。对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如果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那么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特殊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动离职的处理,如果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可能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被除名前后的工龄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的计算是一个涉及具体劳动法规的问题。不同身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以及不同离职方式(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都会影响工龄的计算。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