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确实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具体来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而非用人单位给予的福利。因此,如果公司不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待遇,职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权。
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建议职工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既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