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现行有效。
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9月13日以第133号令的形式发布,并通过了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的审议,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信息: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
- 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终止侦查决定等不服而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机构设置与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
-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法制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与受理:
- 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等。
- 申请方式原则上为书面申请,紧急或不便时可口头申请(复核必须书面)。
- 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复议、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受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理由,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补充。
审查与决定:
- 审查方式以书面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意见、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 根据不同类型的复议、复核案件,明确具体的审核要点。
- 需要时,经批准可通知办案部门或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调查取证。
- 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情况可延长三十日。决定类型包括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等。
- 及时将复议、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为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如果您在相关领域有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