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确实属于准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明确规定在第三编“合同”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之中,这表明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被纳入了准合同的范畴。
具体来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引起了一种事实状态,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被称为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而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这些情况下的不当得利可能不需要返还。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的一种,其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