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已经废止,其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替代。关于您提到的担保法第26条,其原文内容已不再适用,但我可以为您解释《民法典》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以帮助您理解担保制度的变化。
在《民法典》中,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九十九条。其中,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较为接近的内容,主要涉及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等。
保证方式: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责任的承担: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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