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时,额外支付的部分是二倍工资。具体算法如下: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上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的部分是200%的工资作为补偿,即二倍工资。
举例说明:
以职工小李为例,假设其日工资为200元,应休年休假5天但单位未安排。根据规定,单位除了支付小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给他未休年休假工资200×2×5=2000元作为补偿。
总结: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需根据职工是否实际休假来确定。正常休假时,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应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额外支付二倍工资作为补偿。如有关于年休假或其他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