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起始日期并非从逮捕那天开始计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般情况:判刑的起算时间通常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刑罚才开始执行。判决生效的时间可能与逮捕时间不同,通常经过上诉期等法定程序后判决才生效。
刑期折抵: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有所不同。具体为: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种情况下,逮捕日期可折抵刑期。
特殊情况:
即时交付执行的刑罚:若判决为即时交付执行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通常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但判决执行之日一般也不是逮捕之日,而是交付执行的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判刑的起始日期与逮捕时间并无直接关联,而是根据判决生效之日或交付执行的具体日期来确定。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