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补充协议约定法院管辖但未生效,且原合同约定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可以直接审理该案件。
分析说明:
原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在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补充协议法院管辖条款的未生效影响:
- 既然补充协议中的法院管辖条款没有生效,那么它就不能作为确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依据。此时,应当回归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即仲裁条款。
法院的审理权限:
- 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在查明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由于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且补充协议中的法院管辖条款未生效,因此法院一般不可以直接审理该案件。当事人应当依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