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追究谁”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以下结论:
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应由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承担,同时,如果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也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构的责任:
- 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有义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如果登记机构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错误登记,也可能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登记错误是由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且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登记机构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主要责任应由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承担。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以避免因未尽义务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