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并不需要主动告知回避,而是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以下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因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
三、回避的情形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四、回避的方式
五、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在审理后发现回避事由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生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六、回避的决定程序
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应当遵循一定的决定程序,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决定审批手续也不完全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当事人并不需要主动告知回避,而是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并询问。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