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我根据现行规定和通知内容,为你整理如下:
一、辞职定义
- 辞职:指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程序
- 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人员需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 人事档案转交: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
-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单位超过三个月仍不给办理辞职,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 如果辞职申请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三、辞职后身份保留
- 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 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四、辞职后工作接收
- 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其他相关规定
- 聘用合同:辞职规定中的“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 边远地区与特殊行业:辞职规定中的“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中所划定的地区。“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 流动争议处理: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如果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六、附则
- 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 辞职规定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如果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