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 不作为
- 不履行职责:指职能部门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未实施任何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这包括擅离职守,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未履行职责,即工作人员虽在工作岗位上但并未进行应做的工作。- 例如,某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未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即属于不履行职责。
-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职能部门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并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履行。这通常表现为马虎、不认真或不得力地履行应尽的职责。- 例如,某部门在处理群众申请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只是草率处理,即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
- 延迟履行:职能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实施规定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某部门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属于延迟履行。
- 不予回复:职能部门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诉求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 例如,某部门对群众的咨询或投诉置之不理,不予回复,即属于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二. 乱作为
- 不依法办事:职能部门在处理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 例如,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视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非法处罚或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 滥用职权:包括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例如,某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超出职权范围对他人进行干预或处理,即属于滥用职权。
我建议,在面对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职能部门也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