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回再审人员不能被留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解回再审人员”和“留置”的含义。解回再审人员,通常指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案件需要重新审理而被解回相关机关的情况。而留置,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用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临时性措施。
接下来,我们分析解回再审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解回再审人员因其案件需要重新审理,其身份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他们并非处于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而是处于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因此,对他们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然而,这些强制措施中并不包含留置。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特定措施,适用于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解回再审人员不能被留置。因为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活动中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而解回再审人员是处于刑事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能采取留置措施。如果解回再审人员需要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依法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