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解除留置转责令侯查后,是否还能再留置”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察实践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留置措施和责令候查措施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责令候查则是在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监管措施。
接下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留置时间的计算与延长:
-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 在新发现的罪行具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但此前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该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
解除留置与变更为责令候查:
- 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留置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 解除留置或变更为责令候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现在,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 解除留置转责令候查后: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认为不需要继续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而采取了相对宽松的责令候查措施。
- 是否还能再留置:根据相关规定,留置措施的采取需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解除留置并变更为责令候查后,如果监察机关没有发现新的、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那么一般不能再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然而,如果后续调查中发现了新的、符合留置条件的罪行或证据,监察机关在依法报批后,是可以重新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但这种情况下的再留置,并非是对之前解除留置决定的简单逆转,而是基于新的调查发现和法定条件作出的独立决定。
综上所述,解除留置转责令候查后,并非绝对不能再留置。是否再留置取决于后续调查中是否发现新的、符合留置条件的罪行或证据,并依法报批后作出决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