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未废止,目前仍在有效实施中。以下是关于这一标准的详细解答:
一、现行有效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国家标准:目前实施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了之前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这一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是工伤伤残鉴定的主要依据。
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 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单位)的职工等。
三、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实施机构: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 监督机制:为确保工伤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
四、特别说明
- 新标准实施后,对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 对于新标准实施前已提出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或已作出鉴定结论但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复查或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并遵循相关过渡规定。
综上所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未废止,且在实际操作中仍被广泛应用。如有任何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