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发生结算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实际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裁判。以下是对此类纠纷裁判观点的详细分析:
一. 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
- 根据多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和裁判规则,内部承包合同通常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并达成合意的合同。
- 判断是否为内部承包,需考虑内部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等因素。
合同的效力:
- 若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 若内部承包人虽名为企业职工,但实为无施工资质的外部人员,通过内部承包形式借用资质,则合同可能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 结算纠纷的裁判要点
工程款支付条件:
- 内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通常是发包人已拨付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企业给付内部承包人工程款的义务也仅限于发包人已付款的范围。
- 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企业根据发包人拨款进度扣除税款、管理费后给付内部承包人剩余工程款,法院会依据该约定进行裁判。
管理费与税金的扣减:
- 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了管理费与税金的承担方式,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扣减。
- 例如,在聂培商与凯利公司的案例中,法院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了管理费与税金。
其他费用的扣减:
- 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法院还可能对租赁费、人工费、甲供材差额等其他费用进行扣减。
- 扣减的前提是这些费用确实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三. 非法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 在实践中,非法转包与挂靠经营往往难以区分。但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隶属于承包单位,以及承包单位是否对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
- 若实际施工人不隶属于承包单位,且承包单位未对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则可能构成挂靠经营,而非内部承包。
我的观点:在处理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结算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工程款支付条件、管理费与税金的扣减以及其他费用的扣减等因素。若合同无效,法院还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施工情况酌情处理。因此,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