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公司事务

《监察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这一表述涵盖了一定的范围,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身份认定和所承担的工作职能。

一、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身份认定

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以及国有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等)中,人员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 领导班子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些人员对国有资产具有决策和管理职能。

  2. 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他们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3. 非行政系列管理人员:如会计、出纳、审计、采购、基建、设备管理、资产管理等岗位的人员,他们承担着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4. 一般从业人员: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从事生产制造、工勤、辅助等工作的员工,如技术人员、生产工人、保管员、保安等。

在这四类人员中,前三类因其具有明显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份特征且行使着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职能,因此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特征,应纳入监察范围。

二、国有企业人员承担的工作职能

对于第四类人员(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应纳入监察对象需根据其承担的具体工作和履行的职能来判断。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员虽然可能没有“管理人员”的身份,但因其工作职能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也应纳入监察范围:

  • “以工代干”人员:没有“职员”身份却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 班组长、线长、工段长:在生产中心或车间中对班组人员实施管理,同时对生产设备、产品等负有监管职能的人员。
  • 物资保管人员:如仓库物资保管工、车间工具保管工等,负有对国有资产保管和守护的职能。
  • 临时授权管理人员:因拥有专业知识或特长,经授权代表企业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如参与招标评标、采购谈判等。

总结

综上所述,《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仅限于具有明确管理职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实际工作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判断某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关键看其是否行使了公权力,并在履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因此,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高层领导还是基层员工,只要其工作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并可能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风险,都应纳入监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