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2条 第57条分别是什么-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52条和第57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商标法》第52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例如,某商家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即构成了对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 《商标法》第57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例如,某公司发现某厂家正在大量生产并准备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公司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

我建议您在阅读和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时,结合具体的商标侵权案例来加深理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