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商标的直接使用,而是指销售已经贴附了侵权商标的商品。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行为并不直接将侵权商标与侵权商品相联系,而是为这种“相联系”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它并不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积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是通过更换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种行为也不包括以自己投入市场为目的将侵权商标与侵权商品相联系的直接使用行为,而是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未明确列举但确实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当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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