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代结现在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以审代结”的定义与背景
二. “以审代结”被杜绝的原因
- **审计监督和民事契约交易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合同相对人。
- **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的关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价款结算管理的再监督。
-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而审计机关依法在甲乙双方已完成结算谈判并确认结算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结算审计。
三.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审计结果的运用
1. 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完整真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纠正。
2. 审计机关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直接作为调整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3. 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以审代结现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且已有多项文件对此进行了规范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