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程序还是实体-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行政纠纷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1. 程序性救济措施: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案件受理初期即能纠正管辖错误的机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促使法院对自身的管辖权进行再次审查,确保案件的正确管辖。

  2. 不涉及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主要围绕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不涉及案件的具体实体问题。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关注的是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而不是对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理和判断。

  3. 法律效果: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这些裁定都是程序性的,不涉及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程序性的救济措施,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