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不具备可诉性,意味着该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结论前置
投诉处理结果告知若仅属于程序性告知,未对投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不具备可诉性。
详细解释
程序性告知的性质:
- 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如果仅是对投诉处理过程或结果的程序性通知,没有直接对投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分或变更,那么这种告知就属于程序性告知。
- 程序性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诉人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或结果,但并不直接决定投诉人的权利义务。
不具备可诉性的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 因此,如果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仅是程序性告知,没有实际影响投诉人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告知行为就不具备可诉性。
实际案例支持:
- 以最高法的判例为例,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未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投诉人对该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特殊情况说明:
-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中包含了对投诉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处分或变更,那么该告知就可能具备可诉性。
- 例如,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告知中明确了对投诉事项的处罚决定,且该决定直接影响了投诉人的权利义务,那么投诉人就可以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是否具备可诉性,关键在于该告知行为是否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仅是程序性告知,没有实际影响投诉人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告知就不具备可诉性。如果包含了对投诉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处分或变更,那么就可能具备可诉性。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