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顾成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记录方面的义务。

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 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二. 法律解读

  1. 生产记录的建立:该条款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这是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可追溯性,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迅速定位到生产环节,查找原因。

  2. 记录内容:生产记录需要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这些信息对于评估农产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3. 记录保存期限: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这是为了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查找到相关记录,为农产品的质量追溯提供依据。

  4. 禁止伪造:该条款明确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这是为了保障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因伪造记录而掩盖生产中的问题,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建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这不仅是对自身生产管理的规范,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