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规定-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侵权纠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控制。

该条款强调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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