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被执行人无权对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复议裁定提起复议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复议申请的主体特定性
- 在执行程序中,当某一被执行人因追加执行裁定而不服时,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然而,这一复议权利是特定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即只有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才有资格提出。
- 其他被执行人,即便他们同样处于被执行人的地位,但并未被直接涉及或影响到追加裁定的内容,因此他们并不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律资格。
二. 复议裁定的效力范围
- 复议裁定是针对特定执行行为(如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与决定,其效力主要及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及执行法院。
- 对于其他被执行人而言,由于他们并非复议裁定的直接对象,因此该裁定对他们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他们也就无需也无法针对该裁定提出复议。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复议申请的权利是被明确赋予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的。
- 该规定并未赋予其他被执行人针对追加裁定提出复议的权利,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其他被执行人确实无权提起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其他被执行人无权对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复议裁定提起复议申请。这是由复议申请的主体特定性、复议裁定的效力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