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原文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该条款主要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来承担,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职工的历史责任和担当。同时,也规定了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将给予补贴,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职工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