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用于员工福利发放,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等,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例如,生产过程中因意外导致部分产品毁损,这些毁损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这部分主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如某些特定消费品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例如,如果企业运输的是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那么这部分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

我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仔细核对每一项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避免因错误抵扣而导致税务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