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发票类型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追诉期限也会有所差异,最长可达二十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一. 追诉时效的基本规定与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
- 基本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具体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
- 虚开普通发票的追诉时效: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诉时效为十年。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若判处无期徒刑)。
二. 特殊情况的追诉时效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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