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矿证延续期间进行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
- 在采矿证延续期间,若矿权人的延续申请迟迟未得到审批,但行政机关又未明确制止其采矿行为,甚至持续进行检查、罚款或要求提高产能,此时矿权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继续采矿,应适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 根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矿权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实施的采矿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更不应被定为犯罪。这是因为矿权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而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进行了采矿活动。
二. 相关案例分析
- 青海肖永明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该案中,判决书明确指出,嫌疑人的开采行为是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默许”下进行的,这足以让嫌疑人产生合理信赖,认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主观上不具备非法采矿的故意,最终被判定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三. 法律依据的缺失
- 在此问题中,并未直接提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在采矿证延续期间,若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矿权人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进行采矿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应被视为违法或犯罪。
综上所述,在采矿证延续期间进行采矿,若矿权人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且行政机关未明确制止,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应被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