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做决定损失谁承担-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房产纠纷

因业委会主任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做决定造成的损失,应由作出该决定的业委会主任及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业委会决策的合法性

  1. 决策内容要合法:业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确保决定内容合法,不得越权。例如,涉及到业主共有的场地改建成停车场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如果业委会主任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做决定,该决定是非法的,可撤销的。
  2. 决策程序要合法:即使是业委会有权决定的事项,也需要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如小区应有委员9人,议事表决时只有部分委员参与,这是不合法的。

二. 损失承担的责任

  1. 责任主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应由作出该决定的业委会成员,特别是主任及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追责依据:业委会会议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记录每位委员的表决情况。一旦决议事项被确定为违法,会议记录将成为追责的重要依据。有责任的委员需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的委员则无需承担。

三. 维权途径

  1. 信访投诉举报:业主可以向业委会的主管单位,如镇政府、街道办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并制止或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
  2. 法律追责:如果业委会主任或委员的行为构成犯罪,业主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因业委会主任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做决定造成的损失,应由作出该决定的业委会主任及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