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无需额外征求其他机关意见;在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交付执行前的决定机关
二. 交付执行后的决定程序
监狱决定:
看守所决定:
三. 特殊说明
综上所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无需征求其他意见;在交付执行后,则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需经过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这一流程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既符合法律程序,也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