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为虚开发票要交滞纳金吗-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定为虚开发票是否需要交滞纳金,取决于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一. 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在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例如,某企业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除要求其补缴税款外,还会根据滞纳税款的金额和天数,计算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二.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 例如,某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其抵扣税款。后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企业被要求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在此情况下,由于企业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我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和管理,避免取得虚开发票。一旦发现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