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期间一直在单位上班发工资,该期间是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以后参加工作年限和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如果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以及第二条:“如果情节较重,并且没有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 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 具体分析
- 情节与批准情况:若劳教期间的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了任免机关的批准,那么劳教前的工作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工龄的。反之,若情节较重且未经任免机关批准,则不能计算工龄。
- 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对于除名职工,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时效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相关。但从您提供的信息中,并未明确提及除名情况,因此主要依据前一点进行分析。
三. 结论
- 综上所述,劳教期间一直在单位上班并发工资,若情节较轻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该期间是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若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您的工龄应当包括劳教期间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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