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调解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确认,在理论和实务界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性质与调解的可能性

  1. 法律性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对于民事权利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处分的。

  2. 调解的可能性: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存在可能性的。

二、调解的好处与风险

  1. 好处:

    • 灵活性:通过调解,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确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
    • 高效性:调解能够更高效地解决纠纷,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2. 风险:

    • 恶意串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物权,调解确认可能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
    • 第三人撤销之诉:如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存在错误,与涉案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

三、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1. 支持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支持了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做法,认为法律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且该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调解确认并不违法。

  2. 谨慎态度:实践中,调解确认该权利需谨慎,确保调解内容合法且无损害其他案外人权益的情况。调解书中未明确该权利,不影响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3. 主流裁判观点:大部分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原则上不允许在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优先受偿权及金额,对于涉及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争议,仍然需要对当事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在合理期限行使优先权、所确认的优先权范围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作出最终认定。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存在调解的空间,但需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指导。在调解过程中,应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避免争议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或存在争议,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