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节-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5-10-10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需谨慎操作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背景与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是否可以通过调解确认,在理论和实务界确实存在争议。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但也没有明确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支持了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做法,认为法律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且该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调解确认并不违法。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物权,调解确认可能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而不适宜。

二、调解确认的条件与风险

  1. 调解确认的条件:

    • 承、发包双方应在确认工程款性质真实、工程款欠付金额不存在侵害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形下进行协商确认。
    •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2. 调解确认的风险:

    • 存在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风险。不论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与涉案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
    • 若经法院审理查明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优先权或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则调解书确认的相关内容将可能被撤销。

三、调解书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被依法撤销的,原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且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四、法律建议

  1. 谨慎调解:在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谨慎操作,确保调解内容合法且无损害其他案外人权益的情况。
  2. 实质审查:调解时应进行实质审查,明确相关权利,包括当事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在合理期限行使优先权、所确认的优先权范围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3. 明示主张: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当事人应明确主张,以避免争议。
  4. 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调解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个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主张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等进行协商。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必须明确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调解书被依法撤销,承包人可能需要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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