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案的人公安起诉意见书不可以定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制作并移送的法律文书。然而,这一文书的制作和提交,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定罪。
起诉意见书的性质: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结果的初步总结,它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但并非最终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定罪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
未到案的情况:对于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会提出相应的指控,并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未到案情况。但此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无法接受审判,因此不能对其定罪。
后续程序:起诉意见书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案件被提起公诉,将进入审判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的刑罚。
综上所述,未到案的人公安起诉意见书不可以定罪名。定罪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如果您对刑事案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