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涉及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考察的是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被上诉人周*(未成年)在跟随其爷爷和婶婶到自家责任田为玉米施肥时,被上诉人张*为浇灌自家玉米临时接的电线电伤手指。经鉴定,周*手指构成一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
接下来,我们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 周*的监护人: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现场时,其监护人(爷爷和婶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周*离开视线并触摸危险的带电线路致伤。因此,监护人对周*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其承担60%的责任是合理的。
- 张*:张*作为电线的使用者,本应对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线路的安全。然而,张*未能做到这一点,导致周*触碰电线接口致伤。因此,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恰当的。
- 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作为供用电及电力线路的管理机构,对电力线路具有管护职责。尽管事故线路不是供电公司架设的,但供电公司收取了用电费用,就有责任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线路进行管护。由于供电公司未尽到这一法定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结果基本适当。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因此,对于“玉米周围安电线保护玉米致人死亡怎样判”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事故导致人员死亡,那么赔偿的金额和责任划分可能会更加复杂和严重,但基本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是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