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既约定仲裁也约定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
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该约定通常部分无效,即仲裁协议部分无效,但管辖法院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有效。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仲裁条款,若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可能考虑法院管辖。
具体分析
仲裁条款的优先性:
- 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一旦双方约定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此条款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那么应优先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纠纷。
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 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
- 仲裁协议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无效。
法院管辖的约定:
- 如果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管辖法院的约定在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下可能有效。
- 管辖法院的约定需以书面形式约定,且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或裁或审”原则:
- 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争议解决途径。
- 一旦选定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一旦选择了法院管辖,仲裁约定就会失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际案例
假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其中既约定了仲裁条款也约定了管辖法院。若合作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李则认为应按约定优先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如果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则应优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且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法院有权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既约定仲裁也约定法院管辖的案件,应首先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若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再考虑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或裁或审”原则,避免争议解决方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