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犯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均构成犯罪。该条款并未对虚开专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进行区分,而是将其统一视为虚开行为,并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来判定刑罚。
二、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的认定:
三、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案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犯罪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并据此判定刑罚。这意味着,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不是单独计算每种虚开行为的数额,而是将所有虚开行为的数额加总,作为量刑的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既有虚开专票行为又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犯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这一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应承担与其累计犯罪数额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