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时引用卷宗里的陈述不属于补强证据。下面我将从补强证据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申请再审时证据的性质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 补强证据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的定义: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一种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的适用条件:
-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够被法律所允许,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 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不能与待补强的证据出自同一来源或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二. 申请再审时证据的性质
-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为了支持其再审请求。这些证据本身并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或弱点,因此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三. 卷宗里的陈述在再审中的地位
- 卷宗里的陈述,无论是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的证言,都是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在申请再审时,这些陈述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提交,用于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支持再审请求。但是,这些陈述并不属于补强证据,因为它们本身并不具有需要补强的瑕疵或弱点。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时引用卷宗里的陈述不属于补强证据。这些陈述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提交,用于支持再审请求,但它们并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充分陈述其观点或理由,导致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那么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可以引用卷宗里的陈述来补充其观点或理由,但这并不构成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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