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概括性受贿-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概括性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对请托人为完成特定事项所支付的具体费用数额等并不具体知情,但对受贿数额存在概括性故意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 概括性受贿的认定

  1. 行为表现:在概括性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完成某个特定事项。请托人为完成这一事项会花费钱款,但国家工作人员对具体过程及费用数额等并不具体知情。
  2. 主观故意:尽管国家工作人员对具体数额不知情,但他们对受贿数额存在概括性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收受财物的结果,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 概括性受贿的法律依据

  •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但授意请托人代为支付财物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

三. 概括性受贿的实例分析

  • 以陈某受贿案为例,陈某作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授意施某为其“跑官”,并明知施某会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虽然陈某对具体花费数额并不知情,但在得知施某用“百十来万”将事情办好后予以默许,这体现了陈某对受贿数额的概括性故意。最终,陈某因此被认定为受贿100万元。

综上所述,概括性受贿是一种特殊的受贿形式,其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数额存在概括性故意,并授意请托人代为支付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