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职工被除名后,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通常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规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十六条第8款:明确规定了“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这表明,在四川省内,企业固定职工被除名后,其除名前的工龄不被视为缴费年限。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除名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77号):该批复也指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和原浙江省劳动厅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被除名的,其在个人缴费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进一步印证了企业固定职工被除名后,其除名前的工龄通常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的观点。
二. 对法规的理解与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固定职工被除名后,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通常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出的结论。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