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边玫瑰当食品卖违法吗-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侵权纠纷

金边玫瑰若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名称“重瓣红玫瑰”进行标注,则作为食品销售是违法的。

一. 法律依据与分析

  1. 食品标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也明确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 特定食品规定:原卫生部2010年3号公告明确指出,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这意味着,只有标注为“重瓣红玫瑰”的玫瑰花才可以作为食品进行销售。

  3. 案例解读:在提供的案例中,宁夏博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斯尊”金边玫瑰花茶,其标签上未使用专用名称“重瓣红玫瑰”进行标注,而是简单地标注为“玫瑰”。这种行为未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被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 结论

综上所述,金边玫瑰若作为食品销售,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名称“重瓣红玫瑰”进行标注。否则,将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商家在销售金边玫瑰时,应确保标签的合规性,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