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是可以起诉的。
当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有权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它确保了赔偿请求人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此外,赔偿请求人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救济方式。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并且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相应决定的同时,指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是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
综上所述,如果你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你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两种途径均为法律所保障,你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