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交待自己向多人行贿事实 属于立功表现吗-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刑事辩护

积极主动交待自己向多人行贿事实,不属于立功表现。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或虽已掌握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性质

  1. 主动交待:

    •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这通常被视为自首。自首的行贿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动交待:

    •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即检察机关已经对其行贿行为立案侦查)才交待行贿行为,那么这通常不被视为自首,而是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交待与立功的关系:

    • 行贿人如实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时,必然会涉及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行为。但这种交待并不构成立功,因为立功要求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与自己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行为。

结论

因此,积极主动交待自己向多人行贿事实,并不属于立功表现。它可能构成自首(如果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或者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在被追诉后交待)。无论是哪种情况,行贿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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