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遣返和劝返都是可能的措施,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
遣返:遣返是一个移民法上的概念,通常适用于那些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或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犯罪嫌疑人。遣返程序相对简单,不以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为前提。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就可以进行遣返。例如,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戴跃兵被强制遣返回国,就是遣返的一个实例。
劝返:劝返则是通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办案部门会通过做外逃人员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与外逃人员取得联系,争取其主动回国。劝返的优势在于能避免引渡、强制遣返制度上的障碍,更节省司法成本、更高效,也更符合外逃人员的处境、特点。例如,“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就是在劝返措施下回国投案自首的。
综上所述,对于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是采取遣返还是劝返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居留或入境,且所在国愿意配合,那么遣返可能是一个有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回国接受处理,或者所在国引渡程序复杂、成本高昂,那么劝返可能更为合适。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方式也可能结合使用,以达到最佳的追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