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单位的人是否可以在其他地方入职”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用工形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来说,通常他们与用人单位会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这种用工形式往往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专注于为一家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因此,在未经原用人单位同意或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通常不能在其他地方入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双重劳动关系,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然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是允许同时在两家或多家单位工作的,只要他们能够确保不影响各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劳动合同的履行。
综上所述,有单位的人是否可以在其他地方入职,主要取决于其用工形式以及是否能够得到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是全日制用工,通常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或得到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在其他地方入职;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在多家单位工作。